問:個人投資從事養貂,購買小貂和飼料等都是從農戶處購買,無法取得發票,現在是注冊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還是公司比較好呢?客戶是外貿出口企業,銷售的主要是貂皮(生皮)。
解答:
一、增值稅問題
按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規定,自產自銷的貂皮(生皮)屬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農業產品。
納稅人享受自產自銷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對于納稅人的注冊類型是沒有限制的,因此從事養貂銷售貂皮(生皮)在增值稅方面是沒有限制的。
二、所得稅問題
此處的所得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投資者(自然人)如果選擇注冊為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照規定這些注冊主體不需要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涉及到“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自然人)如果選擇注冊為公司,公司作為法人機構需要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公司分紅的時候股東需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注冊非法人類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并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明確,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作為養殖業的養貂,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注冊公司制企業
1.企業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四)“牲畜、家禽的飼養”以外的生物養殖項目,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處理。”養貂項目,屬于“牲畜、家禽的飼養”以外的生物養殖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第二項規定:“(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綜上,養貂項目只能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而不能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個人所得稅
公司制企業的個人股東,取得公司的股息紅利的,需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通過以上比較,我們可以發現:個人投資養貂項目的,注冊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是比較節稅的,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都免征;而注冊公司制企業不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取得分紅還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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